委管企业党委,机关各处室(中心)党支部:
经省国资委2023年第17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及时传达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请各企业党委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具体实际,于8月底前,出台本企业的配套制度。在适用对象上,领导干部应做到全覆盖,对一般职工的规范要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报备报告程序上,领导干部与一般职工可有所区别。在礼品礼金等标准的明确上,要贴合当地传统习惯、收入水平以及不同系统、不同岗位的收入差异,既要体现严的要求,也要贴合实际情况,确保标准能够执行到位。相关配套制度经省国资委党委巡察办审核同意后,提交本企业党委审议,并在印发后报省国资委党委巡察办和驻委纪检监察组备案。
中共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2023年7月4日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省国资委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促进党员干部作风转变和廉洁从政,根据《四川省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
省国资委机关、各中心所有党员干部,委管企业班子成员,省属企业专职外部董事。退休的党员干部在退休手续办理之日起3年内继续执行本实施细则。
二、操办事项
婚丧喜庆事宜主要是指生儿育女、结婚嫁娶、悼亡发丧、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事宜。
除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以外,党员干部一般不得操办生儿育女、落成开业、庆祝生日、升学庆贺、乔迁新居、庆典贺礼等其他喜庆事宜。确需操办其他喜庆事宜的,邀请参加人员不得超出近亲属范围,并按规定报备、报告。
党员干部不得以私人名义参加他人操办的除结婚嫁娶、悼亡发丧以外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应邀在婚丧喜庆事宜中担任主婚、证婚、主持、总管等角色。参加以婚丧喜庆事宜名义进行的近亲属家庭聚会除外。
本实施细则所称“近亲属”主要包括配偶、直系亲属(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
三、严禁行为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从政和厉行节约的相关规定,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不良风气,以示范表率作用引领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严禁有以下行为:
(一)用公款支付、报销或者变相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占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资源进行操办。
(二)在本系统或者有业务往来企业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场所操办时,利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获得非正常减免费用或者折扣等不当利益。
(三)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进行操办。
(四)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者将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转嫁给管理和服务对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以及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房屋、车辆等。
(五)收送高价彩礼或者聘礼,收受非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以及大操大办、铺张浪费、豪华“炫富”、低俗恶俗等可能影响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组织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七)未按规定报备、报告,无正当理由异地操办;以“聚会”“聚餐”等各类名义,采取提前办、分批办、多地办等方式,将同一事由化整为零操办。
(八)其他违反党内法规或者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操办标准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秉持勤俭节约的理念,宴请桌数、车队规模、餐饮标准、仪式规制、彩礼聘礼等不得明显超出操办地广大群众认知水平,倡导“零”彩礼、“零”礼金以及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等新风尚。非近亲属间礼品、礼金标准以操办地最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为基准,向下取第一个整百数。目前按照成都市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100元/月进行测算,不得超过600元。如最低工资标准发生变化,礼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宴请桌数、餐饮标准按照操办地相关配套文件中明确的标准执行。
党员干部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应当主动谢绝近亲属范围外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单位和个人参加,不得收受赠送的礼品、礼金等财物;未能谢绝和退还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应当在事后报告时上交组织,并如实填写《党员干部上交礼金(礼品)登记表》。相关情况在事后报告表的“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作出说明。
五、报备报告程序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必须事前报备、事后报告。事前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填报《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前报备表》,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操办悼亡发丧事宜的,可以口头报备,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表》,并将口头报备情况在“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中作出说明。
(一)省国资委党委书记向省政府分管领导书面报备,其他省管干部(含省管巡视员)向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书面报备。报备表报省纪委监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备案,同时抄送驻委纪检监察组。
(二)省国资委非省管巡视员,机关各处室(中心)处长(主任),向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书面报备;机关各处室(中心)副处长(副主任)、调研员及相当职级层次人员向省国资委分管委领导书面报备。报备表交驻委纪检监察组备案。
(三)委管企业党委书记向省国资委党委书记书面报备,其他班子成员向本企业党委书记书面报备。报备表交驻委纪检监察组备案。